近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发布一则行政监管措施决定,对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南中环街证券营业部的杨旭东采取出具警示函的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公告显示,杨旭东在恒泰证券太原南中环街证券营业部工作期间,存在未经公司批准私下分配协同业务激励的问题。该行为违反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5号)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以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202号)第十二条第七项的规定。
依据《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山西证监局做出了上述决定。
山西证监局要求杨旭东高度重视此问题,认真整改,并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个月内向该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同时,若杨旭东对该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过,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此决定发布时间为2025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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